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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迟振国与王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振国,王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269号原告迟振国,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被告王传永,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振国诉被告王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振国申请与被告王传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传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振国撤回对被告王传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振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明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