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迟振国与王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振国,王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269号原告迟振国,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被告王传永,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振国诉被告王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振国申请与被告王传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传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振国撤回对被告王传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振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明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