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永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909号原告杨建国。委托代理人金力、张镭,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深圳路50-101号。法定代表人方庆忠。被告管永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国诉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