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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6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佟铁鑫与北京赛睿康搏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铁鑫,北京赛睿康搏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6579号申请执行人:佟铁鑫,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北京赛睿康搏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404室。法定代表人张士海,经理。本院在执行佟铁鑫与北京赛睿康搏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赛睿康搏体育健身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赛睿康搏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佟铁鑫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赛睿康搏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