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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岐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强永辉与唐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永辉,唐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岐执字第00188号申请人强永辉,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唐少文,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申请人强永辉与被申请执行人唐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岐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唐少文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强永辉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强永辉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唐少文之妻朱泳静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认为唐少文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少文与朱泳静系合法夫妻关系,该债务产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强永辉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唐少文之妻朱泳静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朱泳静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