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西安美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凯、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郭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美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凯,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郭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587号原告西安美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秀珍。被告杨凯。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郭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卫军,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西安美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和公司)与被告杨凯、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郭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北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杨凯、郭北村村委会三方签订《郭北村原家具厂转让协议》,其中第十一条约定,原告所有原辅材料及设备继续免费存放在原厂房没,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3月25日,并由原告派人负责保管,被告杨凯不得提出任何借口让原告提前搬离,被告杨凯无权处置,若有任何损毁由被告杨凯负责赔偿。协议签订后,2016年3月10日,原告去厂房查看存放的原辅材料及设备,发现被告将原告原辅材料及设备从原存放处搬离,并将此损毁。被告并拒绝赔偿原告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毁损原告原辅材料及设备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万元。本院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存放物品的厂房被他人故意推倒,并将厂房内部分物品拉走、部分毁坏,造成其经济损失达30万元。故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美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