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那顺与巴雅日图、斯琴图、元旦扎木苏、特格希巴雅尔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那顺,巴雅日图,斯琴图,元旦扎木苏,特格希巴雅尔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民终1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那顺。委托代理人鲍玉梅,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雅日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琴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旦扎木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特格希巴雅尔。上诉人那顺因与被上诉人巴雅日图、斯琴图、元旦扎木苏、特格希巴雅尔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6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27日,巴雅日图与那顺达成草牧场承包协议,约定那顺将其承包的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芒哈图嘎查罕乌拉的一处打草场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9月15日止租赁给巴雅日图,巴雅日图将共计350000元租金中在签订合同当日交付200000元,2015年8月10日交付150000元的同时又约定如果将后期150000元不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则取消合同,不予返还巴雅日图已经交付的200000元。与此同时关于违约责任,约定涉案打草场如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使用权争议,巴雅日图有义务负责解决。如那顺违约将赔偿巴雅日图的投资、经济损失的同时以租金的两倍支付巴雅日图违约金。2015年秋,巴雅日图在其租赁的打草场内打草时,因被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政府和芒哈图嘎查委员会以该打草场存在纠纷为由阻拦停止了巴雅日图收割工作,巴雅日图未能按合同约定打草收割其租赁的打草场。原审法院认为,巴雅日图与那顺签订的《草牧场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则构成违约行为。本案中,巴雅日图与那顺签订的《草牧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草牧场发生纠纷,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情况下,因那顺未能按约定解决纠纷,巴雅日图未能按约定收割全部打草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巴雅日图违约不予返还签订合同时交付的200000元,如果那顺违约以租金的两倍即支付巴雅日图700000元违约金。因该约定对巴雅日图和那顺均有约束力,所以那顺赔偿巴雅日图违约金于法有据。审理过程中,经告知巴雅日图和那顺可以申请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巴雅日图没有申请增加,那顺也没有申请减少。巴雅日图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审理过程中,那顺虽抗辩免除违约责任,但一审举证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其抗辩事由该院不予支持。此外,从合同相对性出发,巴雅日图与那顺签订的《草牧场承包经营合同》仅对巴雅日图和那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第三人特格希巴雅尔、斯琴图、元旦扎木苏具有约束力。即巴雅日图和那顺可以相互追究违约责任,但因特格希巴雅尔、斯琴图、元旦扎木苏向那顺追究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所以不予支持特格希巴雅尔、斯琴图、元旦扎木苏向那顺追究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审判决:被告那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巴雅日图违约金700000元。宣判后,那顺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巴雅日图签订的《草牧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了四至,但巴雅日图在履行合同时超出合同约定四至,进入村委会存在争议地块和罕山林场进行打草被村委会及罕山林场等政府部门制止。后巴雅日图私自将已打的草拉走,并已经出售,未对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巴雅日图举出的证言,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芒哈图嘎查委员会会计德力格尔苍证明存在瑕疵,德力格尔苍并非是嘎查委员会法人代表,其以村委会的角度对案件的发生进行证明,不能完全、正确的证明本案事实。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30%的约定。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巴雅日图、斯琴图、特格希巴雅尔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元旦扎木苏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二审过程中,上诉人那顺提供了如下证据:一、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与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芒哈图嘎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巴雅日图超出合同约定四至进入罕山林场和格日朝鲁苏木芒哈图嘎查霍林郭勒夏营地争议地内打草,被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政府、罕山林场和芒哈图嘎查委员会组织人员到实地制止。二、申请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芒哈图嘎查委员会主任白全福出庭作证,证明内容与第一份证据的证明内容一致。原审法院在庭审后于2015年11月27日向二审出庭证人白某某的询问笔录中,白全福陈述的内容与那顺在二审中提供证据的证明内容一致。原审法院在庭审后于2015年11月27日向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芒哈图嘎查尼玛敖斯尔作的询问笔录中,尼玛敖斯尔陈述巴雅日图在其承包的草牧场内打草,其将草拉走。上诉人那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与原审法院在庭审后向白全福、尼玛敖斯尔作的笔录内容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实巴雅日图超出其承包的涉案草牧场面积打草,被相关部门制止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向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芒哈图嘎查委员会会计德力格尔苍作的笔录中,德力格尔苍陈述巴雅日图在其承包的草牧场内打草被相关部门制止。德力格尔苍的陈述内容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证明力低于上诉人那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巴雅日图与那顺签订的《草牧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那顺将其承包的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芒哈图嘎查罕乌拉的一处打草场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9月15日止租赁给巴雅日图,巴雅日图将共计350000元租金中在签订合同当日交付200000元,2015年8月10日交付150000元,同时又约定如果将后期150000元不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则取消合同,不予返还巴雅日图已经交付的200000元。与此同时关于违约责任,约定涉案打草场如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使用权争议,巴雅日图有义务负责解决。如那顺违约将赔偿巴雅日图的投资、经济损失的同时以租金的两倍支付巴雅日图违约金。如果在巴雅日图经营期间出现连续三天被阻止的情况,那顺不立即解决,视为那顺违约。合同中又约定了草牧场四至。2015年9月15日,巴雅日图、斯琴图、元旦扎木苏、特格希巴雅尔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那顺违约,要求那顺承担违约金责任。本院认为,巴雅日图与那顺签订的《草牧场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巴雅日图经营期间出现连续三天被阻止的情况,那顺不立即解决,视为那顺违约。所以,巴雅日图主张其在承包经营的草牧场内打草,被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政府及该苏木芒哈图嘎查委员会制止,那顺没有能够解决,构成违约,要求那顺承担违约金责任,巴雅日图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在承包经营的草牧场内打草时,出现了连续三天被阻止的情况,并找那顺解决,那顺没有立即解决的事实。因巴雅日图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低于那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又不足以证明那顺违约的事实,巴雅日图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斯琴图、元旦扎木苏、特格希巴雅尔不是涉案合同当事人,原审不予支持其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但原审判决认定那顺构成违约,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那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631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巴雅日图、斯琴图、元旦扎木苏、特格希巴雅尔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由巴雅日图、斯琴图、元旦扎木苏、特格希巴雅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子波审判员 莲 荣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