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左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108号原告:左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告:范某,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桃 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亚群(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