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7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磊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速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磊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速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3944号原告上海磊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顺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先阔。被告上海速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向兴福,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磊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速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磊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37元,合计诉讼费1,309元,由原告上海磊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