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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锦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苟因与被上诉人陈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锦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苟,陈永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锦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2901室。法定代表人李苟,南京锦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宁,女,汉族,1959年9月8日生。上诉人南京锦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苟因与被上诉人陈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玄商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锦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苟均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南京锦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苟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足额交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南京锦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苟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锦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魏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