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等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59号原告杨某甲,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乙,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杨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陈广东,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甲,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已无诉讼必要。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杨某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吕海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中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