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广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591号原告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外环线与金钟公路交口河兴庄村南金钟商会楼宇总部441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平,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