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与被告蔡玉霞、郭鸿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蔡玉霞,郭鸿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527号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7号。法定代表人:安自强被告:蔡玉霞,女,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鸿滨,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与被告蔡玉霞、郭鸿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