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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与被告蔡玉霞、郭鸿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蔡玉霞,郭鸿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527号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7号。法定代表人:安自强被告:蔡玉霞,女,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鸿滨,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与被告蔡玉霞、郭鸿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