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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93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男,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