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莫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5民初174号原告莫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603。被告吕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0418。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植浩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英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