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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231号原告何某,女。被告姚某某,男,。原告何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13日因双方已协商处理好感情问题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舒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