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231号原告何某,女。被告姚某某,男,。原告何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13日因双方已协商处理好感情问题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舒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