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周洪峰与赵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峰,赵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615号原告:周洪峰,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关寺村庙台。委托代理人:XX,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锦,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乌江居委会乌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峰诉被告赵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峰撤回对被告赵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洪峰负担。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