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7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晋存有诉被告冯存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存有,冯存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7民初138号原告晋存有,男,汉族,1952年7月27日出生。被告冯存珠,男,汉族,约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存有诉被告冯存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存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存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存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晋存有负担。审 判 长 尚 上审 判 员 张���宇人民陪审员 范 贵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叶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