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后财产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381号原告:白某某,女,生于1977年10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丁新振。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君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