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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后财产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381号原告:白某某,女,生于1977年10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丁新振。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君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