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5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田建强与石小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强,石小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929号原告:田建强,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石小奎,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强诉被告石小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建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建强负担。审判员 王 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瞿桂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