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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伍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伍小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3860号原告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注册号为441900002135446。法定代表人袁毅。委托代理人颜耀光。被告伍小东,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0319。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伍小东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婷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