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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6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宋来根、刘桂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宋来根,刘桂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6147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燕。委托代理人徐敬琪。被告宋来根,男,194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刘桂仁,女,194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来根、被告刘桂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就本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审判员  李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