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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803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山东省安丘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山东省安丘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秦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