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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郭××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764号原告郭××,农民。被告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郭××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建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