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郭××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764号原告郭××,农民。被告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郭××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建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