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1民初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韦某甲。上列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韦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5年4月21日办理结婚证。婚初夫妻感情还好,夫妻感情日渐淡化,被告常无事生非与我吵架,后来甚至辱骂我及家人,对我生活也不关心不照顾。我与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被被告虐待、打骂,断绝经济来源,夫妻间已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女儿韦某乙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韦某甲辩称:1、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原告诉称理由不成立。原、被告于2009年底相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春,在我家举行了订婚仪式,之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便在一起生活。2011年,原告生下一女孩取名韦某乙。孩子出生后,我们生活都很融洽。不久,原告便离家出走。2015年春,原告又联系我,说她这两年过得生不如死,她的丈夫以她不生育为由时常殴打她,要求与我和好。随后原告与其丈夫离婚,当时其丈夫要求补偿20000元。由于原告没钱,我给原告借了20000元。之后我与原告在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之后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2011年3月27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韦某乙。2012年4月原告外出打工。2013年6月,原、被告协议解除了同居关系。2014年,原告同他人再婚。2015年4月,原告离婚。离婚时,原告与被告商议后,被告拿出20000元用于原告离婚。同年4月21日,原、被告在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2015年6月18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打闹,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2016年1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审理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结婚证,户口薄复印件等在卷佐证,上列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同居生活数年并生育了一个女儿。登记结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致使双方暂时分居生活,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韦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旭审 判 员 杨 彬人民陪审员 杨文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宁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