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连生与九台市沐石河镇横道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生,九台市沐石河镇横道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张连生,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市沐石河镇横道村民委员会,地址九台区。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张连生与九台市沐石河镇横道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吉0113民初50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九台市沐石河镇横道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张连生案款6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位于该村果园地2.74垧,自2016年始由申请执行人张连生负责经营耕种。抵债计算办法按当年当地租金计算,至抵足60000元及利息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113民初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衜。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