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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3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中山市沙溪镇状元宝贝贸易商行、李培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沙溪镇状元宝贝贸易商行,李培柱,麦桂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3208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负责人:杨志盛。委托代理人:李舒青、刘宇峰,均系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沙溪镇状元宝贝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园乐群路段16号之一首层3卡。被告:李培柱,男,1976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麦桂欢,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状元宝贝贸易商行、李培柱、麦桂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中山市沙溪镇状元宝贝贸易商行、李培柱、麦桂欢相当于价值2546982.34元的财产,并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出具保函以其财产作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粤2071民初320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中山市沙溪镇状元宝贝贸易商行在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80×××90)的存款2546982.34元(实际冻结146.79元),并查封被告李培柱、麦桂欢名下的位于中山市X房。因保全财产不足额,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保全被告李培柱、麦桂欢价值394935.55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培柱、麦桂欢名下的位于中山市X房的房地产相当于价值394935.55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李培柱、麦桂欢保管,但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安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