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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特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与陈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特103号申请人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钟红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琪,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玲,女,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袁新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申请人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申请人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曼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