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颖罚金刑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374号被执行人李颖,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颖罚金刑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做出的(2016)豫1403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颖罚金5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颖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颖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颖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3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罚金,应有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成就时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