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李胜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李胜堂,丁传雨,李圣路,张现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城翠屏街27号。法定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曰平,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展琦,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胜堂,男,汉族,住平阴县孝直镇被执行人丁传雨,男,汉族,住平阴县孝直镇被执行人李圣路,男,汉族,住平阴县孝直镇被执行人张现臣,男,汉族,住平阴县孝直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胜堂、丁传雨、李圣路、张现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言波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赵 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