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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向曼茜与陈子栋、杭州油博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曼茜,陈子栋,杭州油博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拱墅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244号原告:向曼茜。被告:陈子栋。被告:杭州油博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塘路353-361号杭州浙江汽配城806-807、833-835号营业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拱墅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曼茜诉被告陈子栋、杭州油博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拱墅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曼茜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