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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程某、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刑初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群众。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3日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曹某,群众。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3日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经营的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份接受浙江省桐乡市亚亮皮草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开票日期2011年11月3日,发票代码3300112140,发票号码009××××6571,发票金额98888.89元。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另一名被告人程某介绍获得,程某为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的毛领供货商。公诉机关向本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浙江嘉兴8.5虚开抵扣税款、增值税发票案简要案情、浙江桐乡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智喜刚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涉案材料、调取证据清单、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的的传票复印件、程某的爱人王彩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辛集支行账户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5月20日交易明细、程某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4月20日交易明细、户籍证明信、辛集市国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该笔税款抵扣和转出的帐页复印件及证明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和曹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等笔录:曹某的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曹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曹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阶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经营的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份接受浙江省桐乡市亚亮皮草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开票日期2011年11月3日,发票代码3300112140,发票号码009××××6571,发票金额98888.89元,税款为16811.11元,价税合计115700元。税款已经国税局抵扣,后被告人曹某已将抵扣的税款退缴。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另一名被告人程某介绍获得,程某为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的毛领供货商。该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浙江嘉兴8.5虚开抵扣税款、增值税发票案简要案情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9月17日,辛集市公安局接到河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移交案件线索,该案为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在立案查处桐乡市李彦亭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过程当中发现桐乡市亚亮皮草有限公司2011年11月3日为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虚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98888.89元,税额为16811.11元,价税合计115700元。2014年7月7日辛集市公安局对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程某、曹某分别于2014年7月16日、1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3、被告人程某在侦查机关及开庭审理中的供述,主要内容:他给曹某做毛领,曹某给不了他钱,让他给他开增值税发票,他就支付货款,当时他做毛领没有注册公司,就联系了浙江省一个硝染厂给他开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厂名记不清了,把发票开了后给了曹某,后浙江省亚亮皮草有限公司给他打了款,款不是转到他爱人王彩坤在农行的账户上,就是打到他的邮储的账户上了,他记不清了。4、被告人曹某在侦查机关及开庭审理中的供述,主要内容:他是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程某给他的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做毛领,他向程某付款,程某给他正式发票,所以程某就给了他一张浙江桐乡市亚亮皮草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把钱打到桐乡市亚亮皮草有限公司115700元后就不管了,后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家税务部门抵扣了税款。后又将抵扣的税款推给了国税部门。5、辛集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接受浙江桐乡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邮寄的犯罪嫌疑人智喜刚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的涉案材料,主要内容:桐乡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智喜刚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在2014年6月13日立案侦查,智喜刚于2014年9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桐乡市亚亮皮草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该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注册成立,未参加2011年度年检,于2012年12月26日依法吊销。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系智喜刚,智喜刚供述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和他的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但发票号码为009××××6571、购货单位为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开票时间为2011年11月3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是他们公司开出去的。6、辛集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证实:该公司于2005年9月19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欣,注册资本200万元。7、辛集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辛集市国税局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税务登记表证实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情况。8、辛集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汇凭证、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向桐乡市亚亮皮草有限公司汇款115700元,桐乡市亚亮皮草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向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开具一张1157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9、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传票复印件及农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向桐乡市亚亮皮草有限公司汇款115700元。王彩坤的中国农业银行辛集支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桐乡市亚亮皮草有限公司未向程某的爱人王彩坤汇款。10、被告人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的交易明细证实桐乡市亚亮皮革有限公司未向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的账户汇款。11、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说明,主要内容:2013年9月18日,辛集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定程序让被告人曹某辨认,其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给其代码330012140,票号009××××657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某。12、辛集市国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税款抵扣、转出、帐页及证明材料证实: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接受了桐乡市亚亮皮革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为009××××6571,税额16811.11元,经核实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将该笔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说将已抵扣的税款以进项税额转出方式做了财务处理,即将该笔税款退交国税局。13、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程某、曹某系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虽与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有货物购销,但桐乡市亚亮皮革有限公司与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并无业务往来,程某介绍桐乡市亚亮皮革有限公司为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曹某作为辛集市盛羽服饰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让程某开具与其没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将16811.11元的税款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二被告人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抵扣的税款16811.11元已主动退交,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辛集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被告人程某、曹某实施社区矫正。综上,被告人程某、曹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丽梅审判员  乔喜来审判员  王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冬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