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2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蚌埠贝壳智能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与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贝壳智能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2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蚌埠贝壳智能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汤强浩,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黄黎宁,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皖0303执228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现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