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春年、窦建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年,窦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吕春年,女,生于1980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窦建峰,男,生于1972年2月17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吕春年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窦建峰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窦建峰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