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7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7514陈汉花与邱清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花,邱清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7514号原告陈汉花。委托代理人杨惜利,系原告配偶。被告邱清解。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陈汉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曼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