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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7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7514陈汉花与邱清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花,邱清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7514号原告陈汉花。委托代理人杨惜利,系原告配偶。被告邱清解。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陈汉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曼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