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海锋与被告慕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锋,慕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332号原告郑海锋。被告慕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锋与被告慕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被羁押,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海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