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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海锋与被告慕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锋,慕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332号原告郑海锋。被告慕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锋与被告慕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被羁押,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海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