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凉民初字第6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凉民初字第656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李杨某某外出下落不明,现无确切住所,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