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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晟源家居信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晟源家居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190号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曹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晟源家居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谷鹏飞,董事长。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晟源家居信息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被告抵押给其的房产已被拆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告宿州市晟源家居信息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西路,证号为宿州国用2003字第034013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约700万元)予以查封。原告提供本银行的700万元基金资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宿州市晟源家居信息有限公司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西路,证号:宿州国用2003字第0XX7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德忠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