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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958、9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958、960-2号申请执行人xx,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xx,住处所地xx。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5日以(2015)临罗商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煤炭一宗,并责令被执行人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煤炭一宗(详见鲁同泰评报字(2016)第2528号煤炭价值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广林审判员  魏爱军审判员  郁美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运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