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新分社与刘光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新分社,刘光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506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新分社。住所地:江油市义新乡场镇。负责人:尹松柏,该分社主任。被告:刘光海,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新分社诉被告刘光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和被告刘光海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新分社撤回对被告刘光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新分社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