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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达胡巴雅尔与孟和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胡巴雅尔,孟和吉日嘎拉,巴图,努嗯达古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497号申请执行人达胡巴雅尔,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孟和吉日嘎拉,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巴图,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努嗯达古拉,男,蒙古族,牧民。达胡巴雅尔与孟和吉日嘎拉、巴图、努嗯达古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363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孟和吉日嘎拉、巴图、努嗯达古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达胡巴雅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家里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孟和吉日嘎拉、巴图、努嗯达古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达胡巴雅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孟和吉日嘎拉、巴图、努嗯达古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达胡巴雅尔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