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卢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梦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卢某以找对象为名将被害人张某从江苏省徐州市骗至杭州市富阳区,后将被害人张某带至富春街道琵琶墩17号5楼租房内,要求被害人张某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当晚19时至21时30分,被害人张某发觉被骗后,强烈要求离开,被该租房内的传销人员强行按倒在地并实施殴打。后被害人张某利用上卫生间之际,用手砸破窗户玻璃并手持玻璃碎片激烈反抗才得以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评定为轻微伤。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刘平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病历复印件,检验结果告知单,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目无国法,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等,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渭军人民陪审员 刘观盛人民陪审员 陆全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芝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