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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爱宽与王向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宽,王向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345号原告:李爱宽。被告:王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宽诉被告王向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宽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爱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