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爱宽与王向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宽,王向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345号原告:李爱宽。被告:王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宽诉被告王向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宽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爱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