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地基分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地基分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地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陈浩生,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周雪峰,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2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