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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升财与吴来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升财,吴来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升财,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被执行人吴来群,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赵升财与被执行人吴来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灵民一字第289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来群所有的悦达起亚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赵升财与被执行人吴来群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吴来群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升财现金1万元,并将其所有的悦达起亚小型轿车一辆抵顶与申请执行人赵升财之间的借款9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吴来群已履行完毕,(2015)灵民一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来群悦达起亚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