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诉被申请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501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石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诉被申请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王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栋*号*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南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石某某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栋*号*楼,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南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国志审 判 员 贺水郴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晓校对责任人:杨国志打印责任人:罗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