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邹德兴与罗晓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兴,罗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德兴,又名邹德新,男,1973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晓敏,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邹德兴与罗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德兴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74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罗晓敏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管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没有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邹德兴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富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