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连支行与杨建新、谢梅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连支行,杨建新,谢梅林,李春明,肖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连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负责人李宇,系该行行长。被告杨建新。被告谢梅林。被告李春明。被告肖敏。本院(2015)岳坪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建新、谢梅林、李春明、肖敏至今未按该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建新、谢梅林、李春明、肖敏的银行存款106792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建新、谢梅林、李春明、肖敏应得收入10679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杨建新、谢梅林、李春明、肖敏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