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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刑初36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无职业。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9月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2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6)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朱晓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傅靖宏、朱泽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陈某认识了被害人柯某,陈某对柯某谎称其在黄石坤宝房地产开发的宝石银都小区有工程项目,与房地产公司老总很熟,可以低于市场价10万元的价格帮柯某购房。后柯某到宝石银都售楼部看中了5号楼一套房子,总价格为47万元。柯某考虑按陈某说的优惠10万元还要37万元,便告诉陈某房价太高不想买了。2013年3月的一天,陈某与柯某见面后再次向柯某提出购房的事,并谎称自己在宝石银都的工程项目中还有很多工程款未结,可以先用自己的工程款帮柯某垫付37万元的房款,柯某给其10万元现金,另出具一张27万元的欠条日后慢慢还。之后,为了骗取柯某的信任,陈某当着柯某的面假装给黄石坤宝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打电话,要求将5号楼的房子留着,还假装打电话让人将自己的工程款转帐到宝石银都售楼部。柯某见状深信不疑,此后分两次交给陈某共计1.7万元现金。同年7月,陈某为了让柯某继续给钱,拿出伪造的注明“柯某”名字的购房登记表给柯某看,柯某再次相信了陈某。同年8月28日,柯某向陈某的邮政储蓄卡上转帐3万元。此后,柯某要求陈某到宝石银都售楼部办理购房手续时,陈某以她没有付清10万元现金为由回避不见柯某,并将骗得的4.7万元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代其退还了被害人柯某人民币4.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开发商证明、取款凭条、陈某帐户往来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往来短信截屏照片以及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大冶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晓冬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