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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与沈天星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沈天星,李桃玉,雷祖银,周菊香,徐小军,郑天意,王永剑,余珀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下称邮政银行)。法定代表人:李魏,储蓄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沈天星。被执行人:李桃玉被执行人:雷祖银。被执行人:周菊香。被执行人:徐小军。被执行人:郑天意。被执行人:王永剑。被执行人:余珀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天星、李桃玉、雷祖银、周菊香、徐小军、郑天意、王永剑、余珀琥在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