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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焦冬梅诉焦纪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冬梅,焦纪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0民初350号原告焦冬梅。被告焦纪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冬梅诉被告焦纪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冬梅以与被告焦纪兴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冬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 百度搜索“”